禮的重要    作者 理元

 

「禮」是行為的規矩,是待人接物的準則,更是治政安邦的基礎。故,時不分古今,地不分中外,人不分男女,均不可忽視禮。

 

「人生而有欲,欲而不得,則不能無求,求而無度量分界,則不能不爭,爭則亂,亂則窮」(註一),故聖人「緣人情而制禮,依人性而作儀」(註二),無非是「以養人之欲,給人之求,使欲必不窮於物,物必不屈於欲;兩者相持而長,是禮之所由起也」(註三)。

 

聖賢制禮作儀而教之,乃因「凡用血氣志意知慮,由禮則治通,不由禮則勃亂提慢;食飲衣服,動靜居處,由禮則和節,不由禮則觸陷生疾;容貌態度,進退趨行,由禮則雅,不由禮則夷固僻違庸眾而野;故人無禮則不生,事無禮則不成,國家無禮則不寧」(註四)。簡言之,禮是節制人的喜怒哀樂,使不致過與不及,而導之於中和。是以,孔子說「夫禮所以制中也」(註五),又說:「恭而無禮則勞(勞苦),慎而無禮則葸(ㄒㄧˇ,畏縮),勇而無禮則亂,直而無禮則絞(急切)」(註六),可見禮不但可以「明倫」,更可「庇身」(註七)。《禮記•曲禮》特別強調:「道德仁義,非禮不成;教訓正俗,非禮不備;分爭辯訟,非禮不決;君臣上下,父子兄弟,非禮不定;宦學事師,非禮不親;班朝治軍,蒞官行法,非禮威嚴不行;禱祠祭祀,供給鬼神,非禮不誠不莊,是以君子恭敬撙節,退讓以明禮」(註八)。《詩經•鄘風》更直接了當的表示「人而無禮,胡不遄死?」(遄,ㄔㄨㄢˊ,速意)。

 

以上對於禮的闡述,其實可從「禮」字本身之結構中瞭其大意。「禮」在甲文中寫作,从珏在凵中,从豆是會意;是盛玉以奉神人之器。石文加「示」寫作「」,小篆始作「」與現行的「禮」字相近。「示」是表達對神明的奉祀,將祭器盛滿祭品,陳獻於神明即謂之「禮」。故禮的本義作「事神以致福」解(註九),而事神致福最重要的是要篤實踐行,故禮亦通「體」、「履」,體是人倫,履則是力行(註十)。其實神明收受之禮並非祭器中的珍貴物品,而是表達至誠莊重的篤行舉止。

 

或許是距「三代之禮」已然久遠,或許是大時代的動亂使然,或許是高度的科技文明,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人口向都巿的大量集中,使生存的空間變得狹窄所致,社會的人文活動已全然受競爭與物欲所主導。人與人之間的濃郁情感淡了,過度的競爭必然欲窮於物,於是為求取得就不擇手段,「以鄰為壑」遂成為社會的常態,怨懟之心油然而生,環境污染放眼皆是,暴力事件層出不盡;於是青年血氣方剛迷上「飈風」,投機者好逸惡勞瘋狂「賭樂」,似乎追求一時感官上的刺激,期待一夜間的致富,浩浩然成為時尚,一當遭受些微不順,則怒目相對,聚眾滋擾。雖然,尚不至於全然「下無法守,工不信度,君子犯義,小人犯刑」(註十一),但是荒腔走板的行徑已到處可見。這是人心的腐敗?是公權力的萎縮?還是法治的中挫?一項最重要的治政綱紀-「禮儀」的長久失落,似乎更值得注意。

 

由於時代變遷的太快,來不及適應,人們似乎已不知「禮」到底是怎麼回事?從嬰兒出生的彌月慶禮,到成長後的結婚典禮,再到耄耆時的祝嘏賀禮,以及喪葬的追思悼禮,要不就是草草率率,要不就是喧鬧舖張,少有在表達生命歷程的莊重。當然吃喝熱鬧乃慶典之不可免,但純然以吃喝為取向,舖張奢華為能事,乃是對生命的放縱,甚者於婚禮中以裸舞興之,喪禮中以雇佣孝之,更屬對生命的羞辱。奈何民之在野,非惟不覺,且爭相仿效。此無他,禮之失教久矣!類此行徑,又豈只倡言法治得以症之者乎?所謂「齊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」,「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」(註十二),今之社會百態是最好的佐證。畢竟「禮之教化也微,其止邪也於未形,使人日徙善遠罪,而不自知也」(註十三),是禁其於將然之前,而非禁之於已然之後。所以說做人不能不「立於禮」(註十四),治事、治國亦不能不「立於禮」。禮行而後仁義可期,古之聖王「以五禮(吉、凶、軍、賓、嘉)防萬民之偽而教之中」(註十五),豈無深意哉?故曰:「禮也者,理之不可易者也」(註十六)在於斯。世間的事物無有可以自外於「因果律」者,有因必然有果,禮失既是社會不安的要因之一,當然「克己復禮」就必然是匡正的當務之急。或謂古禮已難適於今朝,思以復禮,豈非食古不化?持此論者本身或未通達「禮之理」。蓋,禮者「因人之情而為之節文,以為民坊者也」(註十七),《太史公自序》中有言:「維三代之禮,所損益各殊務,然要以近情性,通王道,故禮因人質為之節文,略協古今之變,作禮書第一」豈是無見?「三王異世,不相襲禮」(註十八)況千百年後之今乎?禮之制中以「時為大」(註十九),是以復禮,自當切合時代需要,不要拘泥。本「恭儉莊敬」(註二十)之原則,順人情之自然,隨天時之所宜,妥適規範明示倡導即可,由家庭而學校而社會,逐步推展。惟制訂規範之前,必須瞭解「禮煩則亂」(註廿一)的道理,避免過於繁瑣,則可收事半功倍之效,否則就「民莫之應」(註廿二)了。這麼一項攸關文化、攸關歷史的大事,在社會已然富庶的今日,怎可再予忽略,而不設法振作?

 

註釋:

註 一 語出《荀子》〈禮論篇〉。

註 二 語出《禮記》〈荀子禮論篇〉,原作「先王惡其亂也,故制禮義以分之」以承上下之文。

註 三 語出《荀子》〈禮論篇〉。屈:盡竭。

註 四 語出《荀子》〈修身篇〉。勃:悖也;提:緩怠也;觸:遇也;陷:阻也;固:倔傲也;僻:邪也;違:歪也;庸:粗俗也。

註 五 語出《禮記》〈仲尼燕居第二十八〉。

註 六 語出《論語》〈泰伯篇第八〉。

註 七 語出《左傳》〈成公十五年〉,原句申叔時言「信以守禮,禮以庇身,信禮之亡,欲免得乎?」庇身:敬身、成身也。

註 八 語出《禮記》〈曲禮上第一〉。恭敬撙節:恭遜莊敬遵守法度。

註 九 見《說文許著》。

註 十 見《禮記》〈正義序〉。

註十一 語出《孟子》〈離婁篇上〉,原句為:「上無道揆(度),下無法守也,朝不信道,工不信度;君子犯義,小人犯刑,國之所存者幸也。」揆者度也,工者地方官吏也。

註十二 語出《論語》〈為政篇第二〉,原句為:「道之以政,齊之以刑,民免而無恥」,「道之以德,齊之以禮,有恥且格」。「道」者於此作「導」也。

註十三 語出《禮記》〈經解二十六〉。

註十四 語出《論語》〈泰伯篇第八〉,原句:「興於詩,立於禮,成於樂」。興者,鼓舞也。

註十五 語出《周禮》〈地官篇〉。吉:祭祀;凶:喪葬;軍:軍陣;賓:朝聘;嘉:婚嫁。

註十六 語出《禮記》〈樂記篇〉。

註十七 語出《禮記》〈坊記第三十〉。坊:防範、防失也。

註十八 語出《禮記》。

註十九 語出《禮記》。

註二十 語出《禮記經解》。

註廿一 語出《商書說命》。

註廿二 語出《道德經》第三十八章。原句:「上禮為之而莫之應,則攘臂而扔之。」

 

2015/02/19